關于配合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安全防范用地計量和稅收優惠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9-14 瀏覽次數: 4799次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文件規定,我省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現行有效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所制定、修訂的國家標準,以及地方(行業)標準和行業規范等有關規定,現就配合做好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所涉及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計量和稅收優惠申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關于稅收優惠申報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有關規定,納稅人申請安全防范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的,可依據住建部門審查驗收批準文件認定的安全防范用地面積,或經住建部門認可按規定規范自行計量的安全防范用地面積,自行申報享受。其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積所依據的適用標準及免稅稅額計算過程等資料須留存備查。
關于標準適用問題
住建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發布的有效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作為工程建設強制性設計要求,建設方應主動報建安全防范用地面積及相關設施,計量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規范或行業標準規范嚴于國家標準且設計、審查驗收時實際使用的,應當從嚴適用標準規范。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