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制計劃安排,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請于9月17日前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反饋至市住建局園林發展科(電子版發送至郵箱7563935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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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襄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襄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說明:根據當前國家加強生態保護相關政策,由“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變更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由《...城市規劃法》改為《..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襄陽市城市規劃區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說明:為明確適用范圍,由原表述“襄陽市市區”更改為“襄陽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外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防護綠地、綠地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轄各縣(市)城市綠化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說明:增加表述各縣(市)是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說明:根據當前機構改革和襄陽市實際,所負責部門由“市園林綠化、城市規劃、城市管理”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執法”,同時根據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增加了“市行政審批”部門。)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
控制性詳規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界線、規劃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的地理坐標;修建性詳規應當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六條 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綠線劃定的原則及程序
第九條 劃定城市綠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市綠線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審批的規劃劃定,城市綠線的保護范圍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
(說明:根據綠地分類標準的調整情況,綠地分類由原來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變更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二)城市綠線控制區應當與城市景觀風貌相協調;
(三)城市綠地規劃應當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城市綠線應當進行分類控制,根據綠地系統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綠地率指標和綠化用地的地理坐標。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綠線:
(一)現有以及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說明:同第9.1條)
(二)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第十一條 劃定城市綠線應當滿足《居住區設計規范》、《道路綠化設計規范》、《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襄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要求,符合以下標準:
(一)居住區及單位附屬綠地指標:新區綠地率不低于35%,舊區改造綠地率不低于30%
(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體育場館、公共文化設施、賓館、飯店、療養院、醫院綠地率不低于35%;
(三)工業項目用地綠地率15--20%,醫藥制造業和電子制造業綠地率25--30%。倉儲附屬綠地率不低于20%,規劃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0%。市政用地綠地率不低于30%,規劃綠化覆蓋率不低于45%;
(四)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0%。
第十二條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與相關規劃一并審批,納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核條件。
第十三條 按上述標準劃定城市綠線后,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劃定城市綠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城市綠線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備案;
劃定后的城市綠線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新增) 實行城市重點綠地保護制度;市人民政府將具有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與市民生活休戚相關、對城市生態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和古城墻、護城河等重點文物保護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的綠地列為重點綠地,報市人大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重點綠地應當納入本市生態底線區進行控制和管理。
(說明:此條參考《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實行重點綠地保護)
第三章 城市綠線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批準的城市重點綠地周圍設置勘界樁和公示牌,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公布批準的城市綠線,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說明:此條根據15條內容增加市政府設置重點綠地勘界樁和公示牌)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字化管理系統,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說明:由原表述“數據庫”改為“數字化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改變綠地性質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并根據相關規劃,優先在本城區范圍內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
綠地性質改變涉及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說明:本條第一句話后為補充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對第一句話進行了詳細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新增) 禁止占用公園、廣場、動物園、游園、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
其他已建成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部門同意,面積達1000平米以上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承諾限期恢復、與綠地養護單位達成綠地限期恢復協議后方可占用。占用綠地恢復落實情況納入企業或個人誠信記錄管理。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占用單位應當在占用期限屆滿前恢復綠地原狀。占用期滿后,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并報原批準部門查驗、確認。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補救及賠償責任。
因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搶險救災后應當立即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盡快恢復原狀。
(說明:本條第1段,根據近年來管理經驗,禁止占用綠地中增列“街旁綠地”;第2段根據《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17條,同時根據當前企業誠信管理辦法;第3、4段為根據近年來管理經驗增加的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劃定的綠線實施,不能達到綠地建設標準的,鼓勵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綠化方式,并按一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折算后仍不能達標的,應當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在本城區范圍內實施異地綠化,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同時記入相關企業或個人誠信記錄。
(說明:本條第一段,因綠化補償費已取消征收,參考我市近年來管理經驗和外地經驗,增列的綠地率不達標項目變通管理辦法;第二段,針對綠化企業資質取消,增列不按綠化方案施工管理和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建設單位報送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說明:本條新增,對綠化方案審查的具體說明)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園林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說明:根據住建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第9條,落實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園林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管理
(說明:第二段新增,根據住建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第10條,落實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時,應當將園林綠化設計文件、配套綠化工程認可文件等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批準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其他綠地或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當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增)
第二十七條(增)城市綠地的管理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及道路附屬綠地在建設質保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和開發商代建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公路、鐵路、河道、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
(六)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養護管理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養護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增) 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需要修剪或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樹木進行修剪或移植。
樹木生長影響采光、通風、居住安全和管線、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因條件限制無能力修剪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委托專業養護機構進行修剪。
第二十九條(增)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并督導整改落實。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并定期對其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條(增)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調查建檔,公示相關信息,設立標志,劃定控制保護范圍,加強監督管理。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監管,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做好技術指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擅自遷移、修剪古樹名木;新建、改建工程范圍內存在古樹名木,規劃設計時應盡量避讓,建設單位需制定保護措施;因特殊情形確需要遷移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增)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在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意見;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并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市政、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責任單位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樹木嚴重影響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移栽樹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樹木的,不得移栽。
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盡量避免移栽、砍伐樹木。
第三十二條(增)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綠化專業能力的施工單位,在適宜樹木移植季節按照相關規范將樹木移植到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綠地中,并設置標志;樹木移植后一年內未成活的,應當予以補植。
經批準砍伐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權屬人進行補償,并按照伐一補三的標準補植樹木。
第三十三條(增)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偷盜樹木花草;
(二)釘、拴、刻劃、攀折樹木或者在樹木上涂抹、粘貼宣傳品、捆綁電纜、電燈以及其他物件;
(三)擅自采摘花果枝葉、采收種條、采挖種苗;
(四)擅自在綠地非法設置營業攤點、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圍圈樹木,設置廣告牌,停放車輛;
(五)設置強光照射樹木,在綠地內焚燒物品、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六)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坐椅、園燈、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綠化設施;
(七)損壞綠地的地形、地貌;
(八)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剝損樹皮、硬化樹穴、樹池;
(九)損壞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區綠地,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十)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新增27至33條,主要從綠地管理責任劃分、工作任務、綠地養護標準制定、古樹名木管理、樹木砍伐移植及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條款,根據我市近年來園林綠化管理經驗制定,明確各類綠地的主體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釋義):
1、城市綠地分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5類;
2、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說明:紅色字體為在2007版《襄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基礎上修改或增加的內容;藍色字體為解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