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促進建筑行業轉型升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17號)文件要求,我局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襄政辦函〔2019〕19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經公開征求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后,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按市政府及市司法局要求,將修訂后的《襄陽市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作為其附件,形成了《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修改建議,請填寫意見建議表(附件2)于2021年7月5日前反饋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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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2.意見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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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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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
裝配式建筑的通知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17號文件要求,經研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發展重點和目標
自2021年起全市新建筑中按照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積占比不低于30%,按5%逐年提高比例,到2025年不低于50%,建筑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優化裝配式建筑項目類型,逐年提高住宅類項目在全年裝配式建筑項目中占比。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市政類項目積極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市政府每年制定的裝配式建筑考核目標,由襄陽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城區、開發區下達,并監督統計其完成情況。
二、應用范圍
(一)襄陽市裝配式建筑重點發展為中心城區(含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區、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重點發展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項目、新建保障性住房、還建房項目、公租房項目等新建民用建筑均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項目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應不低于30%(按照項目下發的規劃條件中注明的建筑面積之和為基數),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指標根據每年任務情況逐年調整。
(二)下列新建建筑可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1.超過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最大適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2.市、區政府確定的應急救援工程和涉密項目。
三、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式
(一)裝配式建筑招投標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裝配式建筑項目可按技術復雜項目進行招標。
(二)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組織實施。鼓勵建筑設計、部品生產、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
(三)鼓勵裝配式項目積極采用BIM技術,推進建筑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建設項目科學管理能力。
四、部門責任
(一)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政府投資項目在立項時,市各級發改部門應明確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要求。對其采用裝配式建造可能增加的建設成本,應納入項目建設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按照《襄陽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裝配式建筑重點發展區域內的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條件中注明裝配式建筑面積比和裝配率等指標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2.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裝配式項目規劃審批時,嚴格落實外墻裝配式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
3.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開發建設的項目,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范圍內,應依據政策落實可分期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優惠政策。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的監管力度,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參與監督裝配式建筑驗收,確保裝配式建筑各項指標落實。加強裝配式建筑的設計圖審查工作,落實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確保項目安全穩定實施。
2.依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及時發布裝配式建筑造價信息。
3.按裝配式方式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領取預售許可證,其項目重點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一律按照5%執行。
4.建筑行業相關評優評獎中,增加裝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標要求,優先推薦裝配式建筑項目參與市級、省級及國家級獎項的申報。
(四)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對運輸超大、超寬的預制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鋼筋加工制品等的運輸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暢通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1.對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及產業鏈相關研發生產企業,給予專項資金優先扶持。
2.優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設計、施工、生產、采購能力的建筑產業現代化龍頭企業、產業聯合體和大型產業化集團。對投資建設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享受我市工業倍增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六)市稅務局
裝配式建筑企業涉及技術轉讓、開發、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依法落實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采用裝配式建筑項目,落實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的相關政策。
(八)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對購買裝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金融機構按照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各責任部門要將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作為重點工作推進,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規劃裝配式建筑重點發展區域,積極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二)各縣(市、區)、各責任部門應當支持開發、設計、技術研發、施工、生產、物流企業組成建筑產業聯合體、大型產業化集團和龍頭企業,促進傳統開發、設計、施工、生產企業向建筑產業現代化模式轉型升級。
(三)各責任部門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和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行為,各責任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四)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在本通知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制定考核辦法,研究制定并下發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辦法、計算細則等文件,加強對各縣(市、區)、各責任部門的監督考核。各責任部門要加強工作協調配合,認真研究落實相關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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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襄陽市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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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建標規〔2020〕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17號)文件的精神,根據《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襄政辦發〔2017〕36號)文件要求,為加強裝配式建筑建設實施過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裝配式建筑是指結構系統、外維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主要部分采用預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
第三條?襄陽市裝配式建筑重點發展為中心城區(含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區、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重點發展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項目、新建保障性住房、還建房項目、公租房項目等新建民用建筑均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其他新建民用建筑項目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應不低于30%,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
下列情況可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一)超過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最大適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及建設項目的附屬設施;
(三)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混凝土結構的居住建筑;
(四)市、區政府確定的應急救援工程和涉密項目等特殊工程。
?????第四條?對于裝配式建筑的認定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的規定嚴格執行,后期出臺新的文件,以新文件規定為準。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政府投資項目在立項時,市各級發改部門應明確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要求。應對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是否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依據國家、省、市下發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相關文件要求的項目不得立項。
第七條?國土規劃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按照有關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據國、省、市的文件要求,明確裝配式建造要求。
(二)裝配式建筑在規劃方案審批時,審查應采用“告知承諾制”,規劃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操作流程,確保承諾內容符合裝配式建筑項目規劃條件的規定,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
(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圖審機構出具的裝配式建筑審查意見和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裝配式項目驗收情況告知書,對裝配式項目進行規劃驗收;
(四)在項目竣工驗收時落實外墻裝配式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的鼓勵政策。其中,總建筑面積指:規劃條件中確定的建筑規模。
第八條?住房保障及建設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會同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新開工獨立成棟的保障性住房、還建房項目,在下達建設計劃時提出按照裝配式方式建造的要求。并在項目實施階段,依據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裝配式建筑認定文件和相關政策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各項指標;
(二)將裝配式建筑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內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書。審查通過的,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備注中注明為“裝配式建筑并注明相應的技術參數”;
(三)應將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監督作為重點工作。質量監督部門應編制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驗收監督制度,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制定質量監督計劃。督促參建單位履行質量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四)負責及時發布裝配式建筑構件、相關主材、配件材料造價信息;
(五)對于裝配式建筑項目,在建筑單體進行驗收時應對裝配式建筑是否落實規劃設計內容及文件要求在驗收報告中進行專章說明。對于嚴格執行規劃設計中關于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且相關指標不低于相關文件規定的,應認定為裝配式建筑,并在驗收報告中注明,作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依據。對于未嚴格執行規劃設計中關于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或相關指標低于相關文件規定的項目,不認定為裝配式建筑,不得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六)應加強對規劃設計方案中標注3%容積率獎勵部分的建筑面積的監督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再行銷售,此面積不得提前預售。
第九條?建設項目管理執法部門(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對于未按規劃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應作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認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案后,規劃部門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對裝配式建筑項目,應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投標要求,對于未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裝配式建筑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會同各部門加強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督促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配合做好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質量標準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有關標準的銜接。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部門(市行政審批局)
行政審批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須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中關于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是否一致,核查無誤后,下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對運輸超大、超寬的預制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鋼筋加工制品等的運輸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暢通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參與制定較大構件的專項運輸方案,確保構件的安全運輸。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執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17)。??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主要責任
???(一)對于相關文件規定應采用裝配式建造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裝配式建筑申請立項,積極響應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裝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設計文件及說明,并根據規劃部門的要求,在規劃審批階段提交裝配式建筑指標承諾書,確保裝配式建筑指標滿足相關文件及規范要求;
(二)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的管理規定與標準規范,依法對裝配式建筑工程承擔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三)建設單位在申請裝配式建筑項目規劃許可和方案設計時,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條件中有關裝配式建筑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對裝配率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專項說明;
(四)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嚴格執行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文件內容,組織裝配式建筑施工及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信息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主要責任
(一)鼓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規劃方案批準意見書中批復的樓層平面外墻裝配式部分建筑面積和裝配式建筑主要指標要求進行設計,其設計深度應符合現行文件規定;
(二)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圖集等規定及要求,進行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裝配式建筑應當作為一個章節單獨設計和說明,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部品部件種類等相關技術指標及內容,并滿足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按樓棟標注裝配式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建筑面積后加上“包含裝配式外墻水平投影面積xxx平方米”字樣)。
第十七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主要責任
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等國家有關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文件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未嚴格執行規劃條件、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對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在核定的總建筑面積后注明“包含裝配式外墻水平投影面積xxx平方米”字樣。
第十八條?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主要責任
(一)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和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產品質量;
(二)預制構件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審核確認的預制構件加工圖進行生產;
(三)預制構件出廠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出廠檢驗報告以及主材檢查報告等,并在其顯著部位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碼、合格標識等內容。
第十九條?施工(總包)單位主要責任
(一)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審查合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二)按照標準規范對進場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進行驗收,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出廠合格證、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鋼筋強度檢測報告、套筒質量指標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質量證明文件),按照設計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進行結構實體質量檢驗;
(三)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和部品部件檢測驗收方案。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主要責任
(一)根據國家、省、市的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
(二)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實施細則和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加強受力結構構件現場拼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
(三)可對預制構件生產質量實施駐廠監理,并對預制混凝土、保溫材料、預留預埋部件、連接件等實行見證取樣,按相關標準對預制構件出廠、進入施工現場的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構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主要責任
(一)按照委托要求承擔裝配式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建筑部品部件、制品結構性能及實體質量檢測工作,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檢測;
(二)檢測機構應依據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結論應真實、準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按照襄陽市人民政府下發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文件中明確規定的裝配式建筑應用范圍和示范項目要求,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有關條款,并結合本細則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獎勵措施,全面推進裝配式建筑的發展。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項目報建、圖紙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應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7)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和落實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指標要求。因特殊原因,不適宜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的項目,由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評審確認后,將情況報規劃部門予以調整或變更建設方式,并不予享受相應獎勵政策。
第二十三條?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保障和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做好裝配式建筑監管工作,對不嚴格執行裝配式建筑文件規定和標準規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體,在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及驗收等環節不予通過,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對于土地出讓條件中未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建設單位自愿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符合裝配式建造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可參照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襄陽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附件:
附件1:《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見稿)0629.docx
